合肥两家医疗美容公司因“利用患者形象发布广告”被罚;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如不少美容医院为招揽客户利用患者形象发布广告,这实际是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月23日,合肥两家美容医院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利用患者美容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发布医疗广告被查

案件说明:2021年12月14日,举报人举报合肥圣喆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调查处理。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后于2022年1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公众微信号平台,宣传“双眼皮+开眼角”:“双眼皮手术专业术语叫重睑成形术,是目前排名最靠前的手术。点睛之笔,变美之大;通过手术去除多余皮肤、脂肪、眼轮匝肌,缝合上睑提肌形成重睑的方法。一般分为埋线法、局部切开法、全切开法三种类型。”并附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1张。在“吸脂+自体脂肪填充”宣传有:“吸脂减肥:全称为脂肪抽吸术,利用负压吸引或超声波、高频电场等物理化学手段,通过切口或穿刺孔,将预处理或未经处理的人体局部蓄积的皮下脂肪去除的一种外科手段。”并附人体胳膊、腹部术前术后对比图1张。在“去眼袋+填泪沟”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1张。在“隆鼻+垫下巴”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3张。

违反相关规定说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涉及诊疗方法及利用患者美容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作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第(一)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及第(六)项:“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涉事公司被处以300元罚款。

 

商家在美团APP发布8张患者美容术前术后对比照片被查

案件说明:2021年11月24日,举报人举报合肥竹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广告,要求调查处理。12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经批准并案调查。

案件说明:当事人在美团APP网站的“商家相册 网友晒图”的页面有美容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8张及该公司卫生技术人员(两名)照片1张。其广告费价税合计305.92元。当事人提供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中两位医师的《医师执业资格许可证》。

违反相关规定说明:合肥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美容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及该公司医师照片作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第(六)项:“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涉事公司被处以310元罚款。

 

合肥两家医疗美容公司因“利用患者形象发布广告”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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