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条款说明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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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方法》重点条款概述